《北海市路港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審批辦法》公示
發布時間:2022-11-28 16:22:00
根據《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度機制的實施方案》規定的要求。現將《北海市路港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審批辦法》制度進行公示。
北海市路港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規避權力運行的廉政風險,加強管理,規范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對工程分包的審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路港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審批施工總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內容、分包人資質審查等。規范分包流程和分包管理流程,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合同的完好履行。
第三條 工程分包事先未報經監理人審查并取得發包人批準,總承包人不得將總承包合同中的專業工程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第四條 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后,施工總承包人需要把非工程主體結構、非關鍵性工作及非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應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1.總承包人提出需要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工作,經監理人、發包人審批確認屬于非工程主體結構、非關鍵性工作及非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工作。
2.總承包人按照其企業內部管理辦法選擇分包人,必須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并提請監理人對分包人進行資質審查。
3.監理人應對總承包人的工程分包申請進行審查,按規定審查分包人的資質、營業執照、業績、財務狀況、信譽和擬投入的人員設備等,符合要求予以審查通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拒絕。
4.工程分包審批流程:總承包人根據工程實際及自身需要發起工程分包申請→監理人審查分包工程能否分包、分包人是否符合要求→公司工程管理部門現場工程師審批→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 在分包工程的實施階段,發包人認為總承包人確定的分包人無法滿足工程質量和合同要求的,發包人可以要求總承包人重新確定分包人。
第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地方政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相關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地方政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相關規定為準,并根據最新通知、文件及相關規定調整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